《非诚勿扰》这部电影相信很多人就算没有看过也是听过的,这部电影是由冯小刚执导,葛优、舒淇、胡可等人主演的一部爱情喜剧片,讲述了男主秦奋的天才发明被投资人高价买断,一夜暴富的他开始了一段啼笑皆非的相亲故事。
电影上映于2008年12月18日,在电影上映前,电影出品单位华谊兄弟以电影海报的方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而电影海报上的“非誠勿擾”标志占比极大非常夺人眼球,深入人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权属认定规定了初步证据原则。在没有相反证据情况下,根据海报上的“署名编剧/导演冯小刚 美术指导石海鹰”字样,可认定经过艺术加工的“非誠勿擾”图样系冯小刚、石海鹰创作。而华谊兄弟公司通过与冯小刚、石海鹰的委托创作协议,取得“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系“非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而一家婚介所也注册使用了“非誠勿擾”这个商标,甚至字体图样都一模一样。到底谁先谁后,谁又侵权了谁呢?
据悉,非誠勿擾婚介所成立于2013年2月25日,由金某某等人创办。而“非誠勿擾”的商标则是金某某在2009年2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
随后,华谊兄弟向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金某某及非誠勿擾婚介所侵害了华谊公司对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华谊兄弟公司及非誠勿擾婚介所双方一共经过三次法院审理,均以华谊兄弟公司胜诉而告终,金某某及非誠勿擾婚介所多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一二审时均判决金某某、非诚勿扰婚介所未经华谊公司许可,将该美术作品注册为商标,侵害了华谊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金某某、非诚勿扰婚介所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申请了再审。
2021年1月29日,北京高院作出裁定认为:金某某在电影《非诚勿扰》上映后,未经许可将涉案“非誠勿擾”申请注册为商标,且金某某和非诚勿扰婚介所在其经营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非誠勿擾”的行为,构成对华谊兄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侵害,故驳回金某某、非诚勿扰婚介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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